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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辦公所需用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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