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辦公所需用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40條,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的財物或修繕工作,應填寫請購(修)單並提交秘書室進行價格調查。除了零星案件外,應該請會計室在加註預算科目後提交分局長評議,然後按照政府採購法和相關規定辦理。為了舉例,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某個單位需要購買辦公用品,他們應該填寫請購單並提交給秘書室進行價格調查。如果預算內有足夠的資金,會計室會審核並將預算科目加註在請購單上,然後提交給分局長批示。最後,根據政府採購法和相關規定,該單位可以進行購買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