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2 條,各單位在借用或領用財物(包括財產和非消耗品)後,如果發生故障或損壞,經單位主管確定需要修理的,應填寫「請修單」,並送交秘書室進行招商修理。 參考資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