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報廢。
根據該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44條規定,當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時,應填寫「財物減損單」,並按照規定程序向秘書室及會計室報廢。具體的報廢程序可以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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