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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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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報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44條規定,當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時,應填寫「財物減損單」,並按照規定程序向秘書室及會計室報廢。具體的報廢程序可以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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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4 條規定:「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