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6 條規定,當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並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果發現有短少或手續不全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外,還要追究責任並要求賠償,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則需要依法辦理。 參考資料可舉例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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