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工產品類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化工產品類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三、化工產品類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四、配合總局執行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環境管理系統暨國際合作業務。 五、化工產品類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等工作相關事項。 六、化工產品類國內市場登記、清查、購樣及工廠普查。 七、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八、檢驗儀器、藥品、器材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九、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免驗查詢等事項。 十、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7條所規定,該條列舉了課長的職掌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化工產品類檢驗業務的推行和管理事項、化工產品類檢驗和技術服務事項、化工產品類委託試驗和特約檢驗執行事項、配合總局執行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環境管理系統暨國際合作業務、化工產品類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等工作相關事項、化工產品類國內市場登記、清查、購樣及工廠普查、課程主管業務的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檢驗儀器、藥品、器材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課程主管業務的疑義、免驗查詢等事項、課程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以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敘述,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對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7條並無直接的法律解釋或法條釋義需要進行,因為該條僅列舉了該課長的職掌事項,並未涉及具體的法律內容。該條不需要進行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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