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3條,本部有权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来处理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以及其实施情况的通知、收受和稽核事务。受委任或委託的公務機關在处理受委任或受託事务过程中所获悉的特定非公務機關的秘密不得泄漏。 这意味着,經濟部有权将相关任务委任给其所属机关或委托给其他公務機關处理。受委任或委託的公務機關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保密特定非公務機關的相关信息。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特定非公務機關的信息安全,并确保相关的通知、收受和稽核事务得到有效处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