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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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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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10條,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該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的條文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根據這些規定,該辦法的生效日期和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是分開的,且修正條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即修正條文頒布後的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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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