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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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礦應從其產品售價內至少提出百分之二,列作保安費,專款存儲,為其自身安全設施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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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礦物資源保安管理辦法第2條,各礦場必須從其產品的售價中至少提出百分之二,作為保安費專款存儲,用於維護礦場的安全設施。這筆保安費的使用目的是保障礦場的安全,並確保礦業活動的順利進行。這筆資金應由礦場負責人或營運者妥善管理,並用於維護礦場的警衛、監視系統、閉路電視等安全設施的建置和維護。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礦場的安全,保護礦場工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可防範不法分子對礦產資源的盜掘和濫採行為。舉例來說,如果某礦場的產品售價是1億元,則根據這項條文規定,該礦場應從中提出至少百分之二,也就是200萬元,作為保安費專款存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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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