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展限申請案因礦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駁回後其損失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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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租金及費用,應依礦業權年限扣除生產期間後,按所剩餘期間之比例予以補償。
- 2.前條第三款至第九款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規定計算折舊及預估轉售所得後予以補償;如有拆遷之必要者,補償義務人應發給拆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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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二十七條,對於礦業權展限申請案因該法規定的情況駁回後所產生的損失和範圍認定標準,可以這樣理解: 1.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租金及費用應按照礦業權年限扣除生產期間後,按剩餘期間的比例進行補償。這意味著如果在礦業權的有效期內因展限申請案被駁回而無法領取全額租金及費用,根據剩餘期間的比例,只能獲得相對應的補償金。 2. 前條第三款至第九款則是根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中所規定的耐用年數,來計算折舊以及預估轉售所得,並予以相應的補償。如果在展限申請案被駁回後需要進行拆遷,補償義務人應支付相關的拆遷費用。 以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某礦業權的有效期為20年,在第10年時因展限申請案被駁回而無法繼續進行挖掘。根據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補償規定,將根據剩餘的10年期間來計算補償金。假設原本的租金及費用為100萬元,剩餘的10年期間將獲得50萬元的補償金。 再舉一個例子來說明第三款至第九款的補償規定。假設某礦業權的固定資產是一個挖掘機,根據耐用年數表,該挖掘機的耐用年數為10年。在第5年時因展限申請案被駁回而無法繼續使用該挖掘機。根據第三款至第九款的補償規定,將根據剩餘的5年期間來計算折舊和預估轉售所得,並予以相應的補償金。如果該挖掘機的當前價值為100萬元,剩餘的5年期間將獲得50萬元的補償金。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參考資料以及對礦業法第二十七條的理解進行推斷。請注意,這只是一個簡單的解釋範例,實際的補償金計算可能會涉及更多的細節和特殊情況。如需更具體的信息和準確的計算結果,請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或參考最新版的相關法規。
- 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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