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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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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油堤內之油槽儲量超過一萬公秉以上者,應於適當位置裝設自動偵測漏油之設備,不同之擋油堤或分隔後之擋油堤應分別設置,並將警報系統設在人員駐守操作之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17條,擋油堤內的油槽儲量超過一萬公斤以上時,應在適當位置裝設自動偵測漏油的設備,不同的擋油堤或分隔後的擋油堤應分別設置,並且將警報系統設在人員駐守操作的地點。 此條規定強制要求超過一萬公斤儲量的油槽,在適當位置都需要裝設自動偵測漏油的設備,以確保安全。這是針對油槽儲量的具體要求,旨在預防可能的漏油事故,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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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擋油堤內之油槽儲量超過一萬公秉以上者,應於適當位置裝設自動偵測漏油之設備,不同之擋油堤或分隔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