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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擋油堤內之油槽儲量超過一萬公秉以上者,應於適當位置裝設自動偵測漏油之設備,不同之擋油堤或分隔後之擋油堤應分別設置,並將警報系統設在人員駐守操作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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