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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擋油堤應裝設排水口,並設有閥門或懸浮管,以控制排放積水。
  2. 油品操作場所之構造物,應以不燃材料構築,地面採混凝土等不透水材料並有適當之通風,如有門窗應採防火門窗。
  3. 油槽及管線設備應實施防蝕措施並防止油料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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