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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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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槽區擋油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擋油堤容量應為該油槽容量之一點一倍以上;二座以上油槽共用之擋油堤,容量應為最大油槽容量之一點一倍以上。 二、擋油堤應具有不洩漏之結構,高度應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八公尺以下。 三、數座油槽共用一擋油堤時,如其單座油槽之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應將每一座油槽以隔堤隔離之。但隔堤高度應比擋油堤高度低零點二公尺以上。 四、擋油堤內不得裝設與油槽無關之管線。 五、擋油堤及隔堤高度一公尺以上者,應每隔三十公尺設置階梯或坡道,出入口附近明顯標示「油槽區重地,工作人員禁止出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 1. 擋油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擋油堤的容量應為該油槽容量的1.1倍以上。如果多座油槽共用一個擋油堤,擋油堤的容量應為最大油槽容量的1.1倍以上。 b. 擋油堤應具有不洩漏的結構,高度應在0.5公尺以上,1.8公尺以下。 c. 如果數座油槽共用一個擋油堤,且其中單座油槽的容量超過1萬公升,則應使用隔堤將每座油槽隔離。但隔堤的高度應比擋油堤低0.2公尺以上。 d. 擋油堤內不得裝設與油槽無關的管線。 e. 如果擋油堤和隔堤的高度超過1公尺,則應每隔30公尺設置階梯或坡道,並在出入口附近明顯標示「油槽區重地,非工作人員禁止出入」。 參考資料:「經濟部能源局 - 石油管理法規」「台灣民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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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油槽區擋油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擋油堤容量應為該油槽容量之一點一倍以上;二座以上油槽共用之擋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