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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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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操作場所應設警鈴、電話或無線電對講機緊急報警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21條,油品操作場所應設有警鈴、電話或無線電對講機等緊急報警設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油品操作場所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即時報警,以保障安全。根據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10款,石油儲油設備的定義包括儲油設施及相關設備。因此,這個規定是針對在操作儲油設施時的安全措施。在實際運作中,例如在石油儲存運輸公司的倉庫中,應設置這些報警設備,以便在遇到火災、洩漏或其他緊急情況時能夠立即通報相關單位,並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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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油品操作場所應設警鈴、電話或無線電對講機緊急報警設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