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了儲油設備的申請核准所需的文件和計畫書內容。根據該條第1項,申請人應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檢具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計畫書、負責人身分證等文件。還需提供水土保持規劃書、環境保護相關文件等。同時,也需要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 根據第2項的規定,儲油設備計畫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 申請開發目的、計畫位置、土地使用權屬及使用編定、事業需要性等。 2. 油槽容量、型式、儲存油品種類等。 3. 基地環境資料,包括地形、水文、水質等。 4. 開發內容,包括使用、交通、公用景觀計畫等,以及土地分區使用要點。 5. 消防防護規範,包括安全管理計畫、訓練及消防防災計畫。 6. 建築師簽證的儲油設備配置平面圖,包括油槽區通路寬度、油槽壁板與各設施之距離以及油槽間距離。 7. 標明儲油設備位置的航照圖及附近狀況圖(比例須為一千二百分之一以上)。但如果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同意,則可以不用提供航照圖。 8. 儲油設備設施,包括地界圍牆、標示、擋油堤、接地設備、防蝕措施及緊急供電設備等。 9. 儲油設備的作業管理,包括建立緊急應變計畫、監巡制度、油槽存量紀錄、油品輸儲品管制度等。 10. 開發效益。 11. 財務計畫及實施進度。 這些規定提供了申請設置儲油設備的相關要求和細節。原告在本案中未按照此法規的要求進行申請核准,因而被被告裁處罰鍰和沒入違法設施及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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