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核准設置之儲油設備,申請人應依儲油設備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籌建,並應於使用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油槽及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二、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經核准設置之儲油設備,申請人應依儲油設備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籌建,並應於使用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油槽及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二、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