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設置之儲油設備,申請人應依儲油設備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籌建,並應於使用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油槽及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二、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25條的內容,經核准設置的儲油設備申請人,在使用之前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以下文件: 1. 油槽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的副本。 2. 前條所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函的副本。 3. 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4.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的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這些文件的提交是為了確保儲油設備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以及遵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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