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石油業者在設置儲油設備時,需要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代行檢查機構進行油槽的外部和內部檢查並留下紀錄。此外,石油業者在每年十月底前需要編制下一年度的油槽維修檢查計畫,並在每年三月底前報送前一年的油槽維修執行情況、代檢機構的檢查記錄文件副本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油槽的外部檢查應該每兩年進行一次,而油槽新建完成且達到十年以上的,應立即進行內部檢查,之後每五年進行一次。不過,如果由第一項的代行檢查機構認定後續每五年的檢查時間可以延長,可以提出評估報告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參考資料: 1.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行政院公告)。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23【最新法規】 2. 行政院石油管理函釋第88-07號。取自:https://lci.moea.gov.tw/cabs/laword/management3.asp?id=90【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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