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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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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石油業者儲油設備,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油槽外部及內部檢查並作成紀錄。
  2. 2.石油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油槽年度維修檢查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油槽維修執行情形、代檢機構檢查紀錄文件影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 3.油槽外部檢查應每二年實施一次。
  4. 4.油槽新建完工達十年者,應即實施內部檢查,其後每五年應實施一次。但經第一項代行檢機構認定得延長其後每五年之檢查年限者,得檢具評估報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石油業者在設置儲油設備時,需要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代行檢查機構進行油槽的外部和內部檢查並留下紀錄。此外,石油業者在每年十月底前需要編制下一年度的油槽維修檢查計畫,並在每年三月底前報送前一年的油槽維修執行情況、代檢機構的檢查記錄文件副本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油槽的外部檢查應該每兩年進行一次,而油槽新建完成且達到十年以上的,應立即進行內部檢查,之後每五年進行一次。不過,如果由第一項的代行檢查機構認定後續每五年的檢查時間可以延長,可以提出評估報告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參考資料: 1.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行政院公告)。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23【最新法規】 2. 行政院石油管理函釋第88-07號。取自:https://lci.moea.gov.tw/cabs/laword/management3.asp?id=90【最新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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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石油業者儲油設備,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油槽外部及內部檢查並作成紀錄。石油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