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者應自訂儲油設備作業管理規則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每年舉辦災害救護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習,於實施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石油業者應自訂儲油設備作業管理規則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每年舉辦災害救護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習。此條款要求石油業者在實施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以供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一家石油業者在設置儲油設備後,必須自行制定該設備的作業管理規則及緊急應變計畫。每年,該業者也需要舉辦災害救護訓練和緊急應變演習。完成這些措施後,該業者必須在三十天內向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報備,並提交相關文件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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