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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儲油設備作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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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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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者應自訂儲油設備作業管理規則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每年舉辦災害救護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習,於實施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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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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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用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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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施及安全規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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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請程序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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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檢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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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儲油設備作業管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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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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