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油設備排放水,應先經油水分離處理,其排放廢(污)水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依據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31條,在儲油設備排放水時,應先進行油水分離處理,以確保排放的廢(污)水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具體來說,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時應符合放流水標準。此外,根據環保署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環署水字第 095022049C號修正第二點、第三點附表裁量基準第二點,若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的行為,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36條或第40條第1項的規定,則可以處以30萬元以上的罰金。所以,儲油設備在排放廢(污)水時要確保符合上述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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