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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石油業者應建立儲油設備油槽及管線監巡制度,採取自動監測系統及派員巡查。
  2. 前項監測及巡查應作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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