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按每座油槽製作每日存量報表,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34條,石油業者應每座油槽製作每日存量報表,並保存紀錄至少二年以上。這表示石油業者需要對每座油槽的儲存量進行每日紀錄,並保存這些紀錄至少兩年以上。 參考資料: 經濟部能源局,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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