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37條,該規則自發布日開始生效。在這個規則中,具體定義了石油業者應該如何設置和管理儲油設備。根據經濟部的函內行文,儲油設備指的是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牆壁,專供儲存石油,並依建築法規定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依建築法規定無須請領使用執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構造物。換句話說,只有符合這些要求的儲油設備才被視為合格並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例如,如果某家企業在土地上建造了一個專門用來儲存石油的建築物並獲得了建築物使用執照,那麼他們需要依據這個規則向主管機關提出核准申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