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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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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儲油設備設置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了在本規則施行前已設置的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送儲油設備設置資料備查,並自該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的管理規定。根據參考資料,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既有的儲油設備在本規則實施後能夠適用新的管理規定,並讓主管機關能夠了解現有儲油設備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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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36 條規定:「本規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儲油設備設置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