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儲油設備設置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