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儲油設備設置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了在本規則施行前已設置的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送儲油設備設置資料備查,並自該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的管理規定。根據參考資料,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既有的儲油設備在本規則實施後能夠適用新的管理規定,並讓主管機關能夠了解現有儲油設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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