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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儲油設備設置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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