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代檢機構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全部或部分的代行檢查業務。 2. 代檢機構在停業或歇業之前三個月應提出核准申請。 根據這一規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只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夠進行相關的代行檢查業務。代檢機構在停業或歇業之前三個月內應提出核准申請。具體的核准申請程序和相關的要求可以參考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相關的規定和指引。 例子:例如,如果一家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希望停止或歇業代行檢查業務,根據第12條的規定,該機構必須提前三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核准申請。如果該機構未經核准就停止代行檢查業務,將違反該規定,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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