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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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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檢機構代行檢查業務主管及代行檢查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代檢機構代行檢查業務的主管以及代行檢查員應該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訓練。這可以確保代理檢查機構的人員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以確保檢查工作的質量和準確性。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證實這一點。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例子或引用相關的法律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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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代檢機構代行檢查業務主管及代行檢查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