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檢機構應置備簿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油槽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油槽之統一編號、合格證號碼、代行檢查日期。 四、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代檢機構在進行檢查工作時應該設置一個簿冊,記載以下事項: 一、受檢單位的名稱、地址、代表人和電話號碼。 例子:例如,代檢機構需記載某公司的名稱、地址為台北市中正區XX路XX號、代表人為張三先生,以及聯絡電話為02-XXXXXXX。 二、受檢油槽的型式和容量。 例子:例如,代檢機構需記載某油槽的型式為立式鋼製儲油槽,容量為10000公升。 三、受檢油槽的統一編號、合格證號碼和代行檢查日期。 例子:例如,代檢機構需記載某油槽的統一編號為ABC123456,合格證號碼為DEF789012,以及代行檢查日期為2022年1月1日。 四、其他相關事項。 例子:其他相關事項可能包括該油槽的歷次檢查結果、維修記錄等。 這些資訊的記載可以幫助代檢機構以及相關監管機構追蹤和管理各個油槽的狀況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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