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檢機構應置備簿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油槽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油槽之統一編號、合格證號碼、代行檢查日期。 四、其他有關事項。
代檢機構應置備簿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油槽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油槽之統一編號、合格證號碼、代行檢查日期。 四、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