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代行檢查員在執行檢查時應依照第14條所附之附表二及附表三的規定進行油槽設備的檢查並記錄。若在檢查中發現不合格的事項,代行檢查員應立即通知受檢單位進行改善或停止使用,并向代檢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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