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檢機構受理委託檢查,除不可抗力外,應指派代行檢查員依約定日期前往檢查。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代檢機構受理委託檢查時,除不可抗力情況外,應該按照約定的日期派遣代行檢查員前往進行檢查。這表示代檢機構在受理委託之後,有責任按照約定的時間進行檢查工作,除非這種延誤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所致。該法條沒有提供明確的例子或其他參考資料來解釋和澄清其具體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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