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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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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檢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編製前一年業務執行及收支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編製前一年業務執行及收支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根據我的專業知識和參考資料,這意味著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應該在每年三月底之前整理並提交前一年的業務執行和收支情況報告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然而,我目前無法找到具體的法規或文件內容,關於該法條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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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代檢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編製前一年業務執行及收支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