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檢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編製前一年業務執行及收支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該條規定了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編製前一年業務執行及收支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根據我的專業知識和參考資料,這意味著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應該在每年三月底之前整理並提交前一年的業務執行和收支情況報告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然而,我目前無法找到具體的法規或文件內容,關於該法條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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