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檢機構及其人員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受檢單位之權益,致其遭受損害,依委託合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代檢機構及其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如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受檢單位受損害的情况,依照委託合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應負起相對應之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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