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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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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定、變更或廢止之地質敏感區。
  2. 2.前項公告後,應將範圍圖說交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保管、提供閱覽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13條的規定,地質敏感區的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需要經過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的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公告。公告之後,相關的範圍圖說應該交由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保管,並提供給民眾閱覽和查詢相關案件答復的處理。一個具體的例子是,根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過審議通過後,由內政部進行公告,並將相關的範圍圖說交由地方政府保管和提供給民眾查詢。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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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 13 條規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定、變更或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