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13條的規定,地質敏感區的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需要經過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的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公告。公告之後,相關的範圍圖說應該交由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保管,並提供給民眾閱覽和查詢相關案件答復的處理。一個具體的例子是,根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過審議通過後,由內政部進行公告,並將相關的範圍圖說交由地方政府保管和提供給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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