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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定、變更或廢止之地質敏感區。
  2. 前項公告後,應將範圍圖說交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保管、提供閱覽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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