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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質敏感區廢止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原公告範圍: (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廢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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