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廢止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原公告範圍: (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廢止原因。
根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12條中的規定,地質敏感區廢止計畫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在廢止計畫書中應詳細記載原先公告地質敏感區的日期和文號。 二、原公告範圍: (一)位置圖:位置圖應標示地質敏感區的位置以及其與行政區的關係,並且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範圍圖:範圍圖應標示地質敏感區的邊界,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廢止原因:在廢止計畫書中應詳細說明廢止地質敏感區的原因。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2019年5月1日修正公告,取自:https://www.epa.gov.tw/public/Data/66331107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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