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致使原劃定原因消失時,應辦理該地質敏感區之廢止。
根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11條規定,當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導致原先劃定地質敏感區的原因消失時,應該辦理該地質敏感區的廢止。這表示當環境條件或相關證據改變,不再符合劃定該地質敏感區的依據時,該地質敏感區的劃定應該被取消。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地質敏感區劃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以便更好地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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