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變更原因。 三、變更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 (一)變更前後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變更前後位置與行政區之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變更前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四、地質環境。
該法條的主要內容是關於地質敏感區變更計畫書應該載明的事項。首先,變更計畫書應該包含原公告日期和文號,即原先公告地質敏感區的日期和相關文件的編號。其次,必須說明變更計畫書的原因,即為何要進行地質敏感區的變更。再者,變更範圍也需要詳細說明,包括邊界的涵蓋範圍,並附上變更前後位置圖和變更前後範圍圖,比例尺有對應的要求。最後,該計畫書也應該提供有關地質環境的相關資訊。 例如,根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10條,變更計畫書應載明變更範圍說明,其中包括變更前後位置圖和範圍圖的要求。以具體案例為例,假設某地質敏感區的公告日期為2018年1月1日,文號為A-001,現在有一個變更計畫想要修改這個地質敏感區的範圍。變更計畫書應該載明原公告日期為2018年1月1日,文號為A-001。變更的原因可能是由於該地區的地質條件有所改變或其他相關因素。變更範圍說明應明確說明涵蓋範圍的邊界,並附上變更前後位置圖和範圍圖,並且依照法規要求的比例尺繪製。此外,變更計畫書還應該提供有關該地區的地質環境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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