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評估基地及相鄰地區,發生山崩或地滑之潛勢及其對基地之影響。 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基地及相鄰地區之邊坡穩定性之影響。 三、以調查及評估結果為參據,依土地開發行為應送審書圖文件之法令規定,研擬處理對策。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評估基地及相鄰地區,發生山崩或地滑之潛勢及其對基地之影響。 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基地及相鄰地區之邊坡穩定性之影響。 三、以調查及評估結果為參據,依土地開發行為應送審書圖文件之法令規定,研擬處理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