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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二章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 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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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及周邊交通地理狀態。 二、細部調查: (一)地質遺跡形態、特徵及現存分布狀態。 (二)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置與地質遺跡位置關。 (三)地質特性:岩層位態、岩石性質、產狀及相關地質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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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分布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岩層位態、岩石性質、產狀、地質構造及地質遺跡分布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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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建築物配置與地質遺跡之相互關。 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地質遺跡劃定條件及代表意義之影響,並研擬因應措施。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