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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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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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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應以現地調查方法為之。但土地開發行為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維持原地形地貌且不開發,並經確認既存地質資料及現場實地查
核
足以評估地質安全者,得以現有資料檢核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
現地調查分為區域調查及細部調查,其調查區範圍分別界定如下: 一、區域調查:包含基地全部及可能影響基地之相鄰地區。 二、細部調查: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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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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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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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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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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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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