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的人應在每季結束後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表、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領款收據或發票以及其他指定的文件。此外,加油站和漁船加油站的業者在申請補助款時,還應另外提供該季每月及其前二個月的油品發油量單據。申請項目應以營業主體為單位,根據相應的石油設施項目進行個別申請。該條第四項修正規定的生效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 依據此法規,申請人需在每季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提交相關文件至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補助款的申請,並根據其相應的石油設施項目進行個別申請。這些文件包括申請表、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領款收據或發票等。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業者經營著一個位於偏遠地區的加油站,該業者希望申請補助款來支付該季度的用人成本,他需要在該季結束後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表、該季度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的相關文件,以及領款收據或發票等文件。 這項補助辦法的修正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參考資料: 經濟部能源局(2018年),《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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