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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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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應於每季結束後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季補助款: 一、申請表。 二、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 三、領款收據或發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業者申請前項補助款,應另檢具該季每月及其前二個月之油品發油量單據。
  3. 3.申請第一項費用補助,應以營業主體為申請單位,按各該得受補助之石油設施項目別,分別申請之。
  4. 4.第二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的人應在每季結束後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表、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領款收據或發票以及其他指定的文件。此外,加油站和漁船加油站的業者在申請補助款時,還應另外提供該季每月及其前二個月的油品發油量單據。申請項目應以營業主體為單位,根據相應的石油設施項目進行個別申請。該條第四項修正規定的生效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 依據此法規,申請人需在每季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提交相關文件至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補助款的申請,並根據其相應的石油設施項目進行個別申請。這些文件包括申請表、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領款收據或發票等。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業者經營著一個位於偏遠地區的加油站,該業者希望申請補助款來支付該季度的用人成本,他需要在該季結束後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表、該季度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的相關文件,以及領款收據或發票等文件。 這項補助辦法的修正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參考資料: 經濟部能源局(2018年),《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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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應於每季結束後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季補助款: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