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19条的规定,申请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用人成本的補助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補助基準: a. 每月发油量在50公秉以下的,補助2人用人费。 b. 每月发油量超过50公秉的情况下,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補助人數: P=2-0.02×(m-50) P:每月補助人數 m:每月发油量 c. 每月发油量指的是当月及其前两个月的平均值。 2. 当各站实际雇佣员工人数少于或等于補助人數时,如果实际用人成本高于中央主管机关核定的用人成本補助金額,那么总補助金額应根据实际雇佣员工人数和中央主管机关核定的用人成本每人每月補助金額计算。 3. 当各站实际用人成本低于中央主管机关核定的用人成本補助金額时,那么总補助金額应根据实际雇佣员工人数和实际用人成本的百分之九十计算。 此外,根据该法第2款的修正规定,该条款从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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