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條以外石油設施用人成本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氣站:參酌每月發氣量、人員專(兼)職經營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辦理之。 二、航空站加儲油設施、油庫:參酌該設施之營運必要人員數量、經營盈虧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辦理之。
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之補助,需參考以下標準進行審核: 1. 對於加氣站,需考慮每月發氣量、人員專(兼)職經營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2. 對於航空站加儲油設施和油庫,須考慮該設施的營運必要人員數量、經營盈虧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參考資料: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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