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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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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所執行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專業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 1.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根據該條,中央主管機關在該法規中指的就是經濟部,經濟部負責執行相關的政策和補助。 2.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所執行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專業機構辦理。 根據該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根據業務需要,將本法規所執行的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專業機構來執行。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相關機關或專業機構負責執行該法規的事項,以確保其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 石油基金管理委員會. (2018). 石油基金補助各項辦法暨適用事項. 取自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aspx?kind=2&menu_i...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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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所執行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