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24條的規定,申請離島地區油品海運運輸費用補助需要在每年十一月底之前提出次年度的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補助期間即為次年度。若無法在該期間內提出申請的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期間內申請者,則需提出當年度的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後,補助期間為自申請日起至該年度年底。 此外,運輸及營運計畫書需包含以下事項:油品儲運業務經營概況、負責運輸之業者、油品名稱及其供應來源、船舶噸位、海上運輸油槽型式、海上運輸油槽數量、運輸方式、數量及航程數、最近供應來源之航程距離資料、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年度運輸數量及費用預算、為辦理海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這些規定確定了申請離島地區油品海運運輸費用補助的程序和相關內容,申請人需要根據這些要求提出運輸及營運計畫書,並經由審查核可後方可獲得補助。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補助款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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