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26 條,申請離島地區液化石油氣海運運輸費用及灌裝成本費用補助有以下要求: 1. 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每年的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度的運輸及營運計畫書進行申請。若是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則應提出當年度的計畫書申請,並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則從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 2. 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內容: - 業務經營狀況; - 運輸作業概況,包括運輸流程及方式、負責運輸的業者及載具、運輸容器規格以及估計運輸數量; - 運輸距離資料,包括海運運輸和陸運運輸的起迄點及距離,其中陸運部分還要包括臺灣本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出貨點至本島港口和離島地區港口至當地分裝場或瓦斯行的起迄點及距離; - 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應提供最近一年內的海運、陸運運輸費用單據和申請年度預估的海運、陸運運輸費用; - 年度運輸數量及費用預算; - 為辦理海運、陸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 液化石油氣灌裝成本; - 當地近三個月液化石油氣零售價格資料;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這些要求可作為申請離島地區石油氣運輸費用補助的参考,並在計畫書中提供相關資料以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石油管理法第 1 條、第 36 條和石油補助辦法中有關運輸費用補助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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