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32條的規定,此條款共有三項內容。第一項規定了對於經認定為特殊村(里)的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每桶的補助費用的計算方式將準用前一條的規定。第二項規定了對於第一目的特殊村(里),補助費用計算中的每公里運載成本、每桶每公里分攤的耗油成本和駕駛薪資分攤,將根據當地的桶裝瓦斯運載情況進行另行定義;對於第二目的特殊村(里),補助費用計算中的平均補助里程將考慮前一年度因天災或事變需要行駛替代道路的月份所占全年比例進行另行定義。第三項規定了特殊村(里)的認定,由鄉(鎮、市、區)公所提報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認定的原因、期間和地點等資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整理後,在前一年度的12月10日前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32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被認定為特殊村(里)的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補助費用的計算方式將參考前一條的規定。例如,如果偏遠地區的某個村莊被認定為特殊村(里),那麼該村莊所享有的補助費用將按照前一條所規定的方式進行計算。 另一個範例是根據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32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第一目的特殊村(里),補助費用計算中的每公里運載成本、每桶每公里分攤的耗油成本和駕駛薪資分攤,將根據當地的桶裝瓦斯運載情況進行另行定義。例如,如果特殊村(里)的桶裝瓦斯運載情況與一般地區不同,則該特殊村(里)的補助費用計算方式將根據這種特殊情況進行調整。 最後一個範例是根據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32條第三項的規定,特殊村(里)的認定是由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原因、期間和地點等資訊,然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整理後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例如,如果某個地區的鄉公所提出了特定村莊成為特殊村(里)的申請,並提供了相關的證明文件和資訊,該申請將由該地區的縣市政府整理後報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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