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3 條規定了申請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內容: 1. 申請該補助需要在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間進行,申請人必須檢具身分證,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補助領據。同一戶內的成員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舉例:如果一個家庭在五月五日向所在鄉公所提出了桶裝瓦斯差價補助的申請,該申請將被視為有效。 2. 如果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除了要準備前項所述的文件外,代理人還需要提供委託書,並檢附他們的身分證供查驗。 舉例:如果某人委託他的朋友代為申請桶裝瓦斯差價補助,該朋友需要出具委託書並檢視他們自己的身分證。 3. 如果申請人因天災或其他無法归責的情况未能在第1項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他們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恢復原狀並提出申請。 舉例:如果某人因為受到颱風影響無法在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他們可以向所在地的鄉公所申請恢復原狀並提出申請。 4. 經過鄉(鎮、市、區)公所的審查核准後,補助款將直接撥付給申請人。 舉例:如果某人的申請經過鄉公所的審查並獲得核准,補助款將直接撥付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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