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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檢具身分證,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補助領據,申請者提出申請後,同一戶內之成員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2. 委託他人申請者,受託者除應備妥前項文件外,應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受託者之身分證供查驗。
  3. 申請者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第一項期限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並補行提出申請。
  4. 申請第一項補助經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可後撥付補助款予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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