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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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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戶政單位提供之最新戶籍資料進行必要篩選後造冊,並得由村(里)辦公處協助對申請者身分。
  2. 2.未經鄉(鎮、市、區)公所列入補助名冊而有居住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之事實者,於申辦時應另檢具實際居住證明文件,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認定後增列入冊。
  3. 3.前項所稱實際居住證明文件係指工作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
  4. 4.鄉(鎮、市、區)公所應適時更新補助名冊,且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
  5. 5.第一項補助名冊及第二項增列入冊情形,以每年四月三十日為認定基準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4 條,以下為該法條的逐項解釋: 1. 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戶政單位提供之最新戶籍資料進行必要篩選後造冊,並得由村(里)辦公處協助核對申請者身分。 根據這一項,鄉(鎮、市、區)公所負責處理偏遠地區和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事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在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協助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必要的篩選,利用最新的戶籍資料進行造冊,並可以請村(里)辦公處協助核對申請者的身份。 2. 未經鄉(鎮、市、區)公所列入補助名冊而有居住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之事實者,於申辦時應另檢具實際居住證明文件,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認定後增列入冊。 這一項表示如果未被鄉(鎮、市、區)公所列入補助名冊,但有居住於偏遠地區和原住民族地區的事實,申請人應當在申辦時另外提供實際居住證明文件,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認定後增加到名冊中。 3. 前項所稱實際居住證明文件係指工作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 這一項說明了實際居住證明文件的定義,包括工作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有足夠證明居住事實的文件。 4. 鄉(鎮、市、區)公所應適時更新補助名冊,且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 這一項指出鄉(鎮、市、區)公所應適時更新補助名冊,並且有責任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確保遵守行政院和所屬機關的資訊安全管理規範,並執行資訊安全稽核工作。 5. 第一項補助名冊及第二項增列入冊情形,以每年四月三十日為認定基準日。 這一項表示補助名冊和增列入冊的情況以每年四月三十日作為認定的基準日期。 這些解釋的資料依據來自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本身的相關條文述詞。

  • 原住民名詞
  • 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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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4 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其於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