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辦法進行了以下兩點規定: 1. 該辦法的適用地區,除非有其他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在每年九月底前公告。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需要在每年九月底前公告該辦法適用的地區。 2. 該辦法適用地區中,實際補助的對象、項目、範圍和金額,都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這表示該辦法明確列出了補助的對象、項目和範圍,並規定了補助金額的計算方式。 以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例,「台灣行政院能源局網站」中提供了有關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的相關資訊。該網站列出了該辦法的適用地區和補助項目,並對補助金額進行了具體的說明。這些資料符合該法條的要求,並提供了該法條的參考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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