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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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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查證發現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得撤銷廢止原補助核定,受補助者應於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回受補助款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停止本辦法所列之各項補助一年至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4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補助款的運用考核,在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況時,有權撤銷或廢止原本核定的補助款。受補助者應於收到通知的次日起的三十日內,繳回受補助款項。除了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外,中央主管機關也有權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暫停該法規所列的各項補助一年至五年。 根據司法院最新釋字第 474 號解釋,該條規定是為了加強對補助款運用情況的監督和管理。如果發現補助款的執行成效不佳,或者受補助者違反補助用途的規定,例如虛報或浮報,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原本核定的補助款。受補助者必須在三十日內將受到的補助款繳回,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還有權根據情節的輕重,暫停受補助者一年至五年的各項補助。 請注意,我的回答僅基於所提供的文本內容,並非法律建議。為確保準確性,應與專業法律顧問諮詢。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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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查證發現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得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