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於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補助核定,收回已撥付之款項並應停止補助。
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43條,當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的申請人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補助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原本的補助核定,收回已經撥付給該申請人的款項並且停止補助。 根據以下參考資料,可舉出與此狀況有關之範例: - 石油設施設置業者在申請了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後,如果一年內停止營業且沒有正當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廢止補助核定,並要求該業者退還已經撥付的補助款項。(參考資料:石油設施設置業者於石油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停業申請或屆滿核准期限未登記選擇或以設除登記所營業處所或地址有異情形時,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經正式廢止補助核定提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該業者扣繳石油基金。) - 如果一家石油設施設置業者在申請補助後停止營業,而且沒有正當的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原本的補助核定並要求業者退還已撥付的補助款項。這是為了確保石油補助資源能夠有效且公平地分配給真正需要的業者。(參考資料:經濟部能源局網站文件-石油設施設置補助案審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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