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核定,命返還該年度所受之補助,並得停止補助一年: 一、無正當理由,其油品之零售價格高於臺灣本島平均售價之百分之五。 二、無正當理由,離島地區液化石油氣之零售價格扣除不予補助之必要成本後,高於臺灣本島地區平均售價之百分之五。 三、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
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2 條,如果受補助者符合以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廢止原補助核定,要求返還該年度所受之補助,並可以停止補助一年: 1. 沒有正當理由,其油品的零售價格高於台灣本島平均售價的百分之五。 2. 沒有正當理由,離島地區的液化石油氣的零售價格扣除不予補助的必要成本後,高於台灣本島地區平均售價的百分之五。 3. 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 例如,如果某個受補助的業者的液化石油氣在離島地區的零售價格高於台灣本島地區平均售價的百分之五,且無正當理由解釋此差異,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其補助核定並要求返還相應的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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