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審查與監督
>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中央
主管機關
同意由受補助者留存各項支用單據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受補助者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留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應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石油設施費用補助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運輸費用補助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 §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審查與監督 §3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