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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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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由受補助者留存各項支用單據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受補助者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2. 2.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留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3. 3.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應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補助辦法第 41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款規定,受補助者需要將各項支出單據留存並妥善保存,這些單據可能是有關補助款項使用的發票或者其他相關文件。 範例:例如,如果受補助者申請獲得了補助款項用於購買石油設施或支付運輸費用,則他們需要保留所有與這些支出相關的發票或文件。 2. 如果有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的事由,導致保存的支出單據損壞、丟失或其他情況,受補助者需要說明原因並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 範例:例如,假設受補助者的辦公室發生火災,導致所有與補助款項支出相關的文件被燒毀,根據此規定,受補助者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並提供有關火災的詳細情況。 3. 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建立一個控制機制並保留相關記錄,如果發現受補助者未依照前兩項規定辦理,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範例:假設某受補助者多次未能按照規定保存補助款項的支出單據,這將會被中央主管機關發現並紀錄,根據此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停止對該受補助者的補助一段時間作為處罰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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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1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由受補助者留存各項支用單據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